企业项目部签章的合同,谁来担责(项目部印章的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)
在某些特定的行业领域,一些企业通常就某一工程或项目临时单独设立项目部进行管理,或在施工地组建项目部派驻管理人员进行管理。项目部通常是为项目工程而临时存在的企业内设机构,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。
在工程的建设过中,时常有项目部负责人或实际施工人以项目部名义对外借款,并加盖项目部印章。那么,这样的借款,到底应该由谁来归还呢?下面我们一起来探讨。
案情简介
2012年10月B建筑公司六项目部给A建材公司出具收据一张,收据载明:“交款单位甲市A建材公司;收款方式转账;人民币大写柒佰万元整;收款事由借款(2个月,2012年12月21日到期)。”
该收据加盖了甲市B建筑公司六项目部的印章,经办人是应某。同日,A建材公司通过其在建设银行的账号向B建筑公司六项目部账号转账700万元。借款后, B公司相继向A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转账168万。
后A建材公司经多次催讨,B建筑公司六项目部均拒绝还款。A建材公司诉至法院,要求B建筑公司归还借款及利息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:
六项目部系B建筑公司的内设机构,B建筑公司应承担还款责任。借贷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,视为不支付利息,但已经支付的利息不得要求返还。对方没有约定利息,也没有证据表明被告偿还的168万是利息。原告主张被告归还的168万是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
最后,一审法院做出被告B建筑公司偿还原告A建材有限公司借款本金,并从2013年6月22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,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。
真实案例
在实践中,有不少企业为了逃避债务或责任,通过设立项目部并以项目部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,最后把项目部一撤销,完事。
我所正在帮一位当事人追讨工程款,一个真实案例:
某企业项目部与一个工程承包人签署了一项施工合同,加盖的是某企业项目部的公章,活儿干完了,当承包人向项目部主张工程款时,项目部的经理跑的没影儿了,只剩下人去楼空的项目部,怎么办?应该支付钱的人跑路了,工程款是否会打水漂,这个承包人后来找到我们舍支律所,目前我们正在帮其向项目部所属企业主张支付工程款的追讨过程中。
律师提醒
1、 项目部系企业内部的内设机构,并非依法成立的分支机构,项目部的存在通常伴随工程的开工而设立,随着工程的完工而撤销,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,在诉讼中通常不列为原告或被告。
2、项目部印章不论是否进行工商备案或系私刻伪造,只要在项目部运作过程中长期正常使用,或由项目负责人、授权委托人或表见代理人加盖,即具备对外效力,合同相对人无实质性审查与鉴定真伪的义务。